監測內容/依據 | 土壤 | 地下水 |
監測點位設置 | 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及其批復; 《土壤環境監測技術規范》(HJ/T 166) |
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及其批復; 《環境影響評價技術導則地下水環境》HJ610 《地下水環境監測技術規范》(HJ/T164) |
監測指標 | 參照排污單位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及其批復等管理文件的要求執行,或根據排放的污染物對環境的影響確定。 | |
監測頻次 | 若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及其批復等管理文件有明確要求的,排污單位周邊環境質量監測頻次按照要求執行。否則涉重金屬、難降解類有機污染物等重點排污單位土壤、地下水每年至少監測一次。 | |
檢測技術 | 監測技術包括手工監測、自動監測兩種,排污單位可根據監測成本、監測指標以及監測頻次等內容,合理選擇適當的監測技術。 | |
采樣方法 | 《土壤環境監測技術規范》(HJ/T166) | 《地下水環境監測技術規范》(HJ/T 164) |
監測分析方法 | 監測分析方法的選用應充分考慮相關排放標準的規定、排污單位的排放特點、污染物排放濃度的高低、所采用監測分析方法的檢出限和干擾等因素。 監測分析方法應優先選用所執行的排放標準中規定的方法。選用其他國家、行業標準方法的,方法的主要特性參數(包括檢出下限、精密度、準確度、干擾消除等)需符合標準要求。尚無國家和行業標準分析方法的,或采用國家和行業標準方法不能得到合格測定數據的,可選用其他方法,但需做方法驗證和對比實驗,證明該方法主要特性參數的可靠性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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