土壤與地下水監測

    公司簡介
    健明迪檢測提供的土壤與地下水監測,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壤污染防治法》的實施,完善了我國土壤污染防治法律體系,對土壤與地下水監測工作作出了有關要求
    土壤與地下水監測工作內容詳情如下表所示:
    監測內容/依據 土壤 地下水
    監測點位設置 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及其批復;
    《土壤環境監測技術規范》(HJ/T 166)
    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及其批復;
    《環境影響評價技術導則地下水環境》HJ610
    《地下水環境監測技術規范》(HJ/T164)
    監測指標 參照排污單位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及其批復等管理文件的要求執行,或根據排放的污染物對環境的影響確定。
    監測頻次 若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及其批復等管理文件有明確要求的,排污單位周邊環境質量監測頻次按照要求執行。否則涉重金屬、難降解類有機污染物等重點排污單位土壤、地下水每年至少監測一次。
    檢測技術 監測技術包括手工監測、自動監測兩種,排污單位可根據監測成本、監測指標以及監測頻次等內容,合理選擇適當的監測技術。
    采樣方法 《土壤環境監測技術規范》(HJ/T166) 《地下水環境監測技術規范》(HJ/T 164)
    監測分析方法 監測分析方法的選用應充分考慮相關排放標準的規定、排污單位的排放特點、污染物排放濃度的高低、所采用監測分析方法的檢出限和干擾等因素。 監測分析方法應優先選用所執行的排放標準中規定的方法。選用其他國家、行業標準方法的,方法的主要特性參數(包括檢出下限、精密度、準確度、干擾消除等)需符合標準要求。尚無國家和行業標準分析方法的,或采用國家和行業標準方法不能得到合格測定數據的,可選用其他方法,但需做方法驗證和對比實驗,證明該方法主要特性參數的可靠性。

    土壤與地下水自行監測工作:
    資料收集—>現場踏勘—>人員訪談—>重點設施/區域設施—>編制檢測方案—>實驗室分析—>監測結果分析—>編制自行監測報告

    土壤污染重點監管單位:
    對符合《重點排污單位名錄管理規定(試行)》第七條和《工礦用地土壤環境管理辦法(試行)》第三條的企業單位,納入土壤環境污染重點監管單位名錄。

    土壤與地下水監測工作作出了如下要求。

    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壤污染防治法》的實施,完善了我國土壤污染防治法律體系,對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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