建筑材料可燃性試驗

    健明迪檢測提供的建筑材料可燃性試驗,試驗方法 1、點燃位于垂直方向的燃燒器,待火焰穩定。調節燃燒器微調閥,并采用規定的測量器具測量火焰高度,火焰高度應為(20±1)mm,具有CMA,CNAS資質。
    建筑材料可燃性試驗
    試驗方法
    1、點燃位于垂直方向的燃燒器,待火焰穩定。調節燃燒器微調閥,并采用規定的測量器具測量火焰高度,火焰高度應為(20±1)mm。應在遠離燃燒器的預設位置上進行該操作,以避免試樣意外著火。在每次對試樣點火前應測量火焰高度。
    2、沿燃燒器的垂直軸線將燃燒器傾斜45°,水平向前推進,直至火焰抵達預設的試樣接觸點。 當火焰接觸到試樣時開始計時。按照委托方要求,點火時間為15s或30s。然后平穩地撤回燃燒器。
    3、點火方式 試樣可能需要采用表面點火方式或邊緣點火方式,或這兩種點火方式都要采用。
    4、對于非基本平整制品和按實際應用條件進行測試的制品,應按照規定進行點火,并應在試驗報告中詳盡闡述使用的點火方式。
    試驗背景
    建筑材料可燃性試驗可在沒有外加輻射條件下﹐用小火焰直接沖擊垂直放置的試樣以測定建筑制品可燃性。 健明迪檢測可靠性實驗中心具備各種建筑材料、制品及構件的環境試驗和可靠性能試驗能力,為建筑材料及制品提供專業的可燃性試驗服務。
    建筑材料可燃性試驗機構
    健明迪檢測可靠性實驗中心具備各種建筑材料、制品及構件的環境試驗和可靠性能試驗能力,為建筑材料及制品提供專業的可燃性試驗服務。
    試驗標準
    ISO 11925-2:2002對火反應試驗 建筑制品在直接火焰沖擊下的可燃性 第2部分:單個火源試驗
    GB/T 8626-2007 建筑材料可燃性試驗方法
    EN 13238 建筑制品的對火反應試驗—狀態調節程序和基材選擇的一般規則
    試驗范圍
    竹、木、油氈、瀝青、油漆以及棉、麻、紙、聚烯烴、聚苯乙烯、天然橡膠、乙丙橡肢、ABS樹脂、環氧樹脂、丙綸、腈綸等建筑材料及制品 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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