污水檢測標準:排放標準分級
排放標準分級基于處理工藝的種類和水體的接受功能,一般污染物排放標準分為三個等級:一級(又分為A和B標準)、二級和三級標準。
第一級標準是為了水資源再利用和飲用水源的保護,適用于河流和湖泊的用水及再次利用。
二級標準適用常規或改進二級處理工藝。
三級標準適用經濟落后的特定地區,無法正常進行水處理的污水廠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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污水檢測標準:污染物控制項目的分類及排放濃度
污染物控制項目按來源和性質分為基本控制項目和選擇控制項目。基本控制項目定義是短期影響水環境,污水處理廠正常可以去除的污染物,包括:COD、TN、TP、NH
3-N、BOD、PH、 SS、LAS、糞大腸菌群、色度、動植物油、石油類共12項。有6種重金屬,如汞、鎘、鉻、砷、鉛、六價鉻和烷基汞。
選擇控制項目定義是長期影響水環境,或污染物毒性較大,污水處理廠難以去除的污染物(含少量有機污染物),有43項,如甲醛、硫化物,酚類、氰類、硝基苯、苯胺、四氯化碳、三氯乙烯。
污水檢測標準:適用范圍
該標準適用于城鎮污水處理廠廢氣.各類生活污水的排放以及廠內污泥的處置排放管理。依據不交叉執行的原則,國家綜合排放標準和專業排放標準不能同時進行。因此,污水處理廠廢氣、各類生活污水的排放、廠內污泥管理,將執行GB18918-2002標準。
做好城鎮污水
水質檢測及遵循污水排放標準,能夠對污水處理生產過程進行有針對性、科學地指導,更高效、低成本生產再生水,并通過再生水回用在一定程度上滿足工農業、城市綠化用水需求,解決水資源短缺問題,促進經濟,社會和環境發展奠定良好基礎。

污水排放標準為污水檢測提供了參考依據,為處理后的污水達標排放提供了相應標準。可用于城鎮污水水質化驗中的國家現行水質標準有:《污水綜合排放標準》(GB8978-1996) 、《污水排入城鎮下水道水質標準》(CJ343-2010)及《城鎮污水處理廠污染物排放標準》(GB18918-2002)。下文主要敘述《城鎮污水處理廠污染物排放標準》(GB18918-2002)。